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王定洪,他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深耕多年,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屡创佳绩。
王定洪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基础。早期在法院系统工作的经历,让他对司法程序了如指掌,培养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自2016年执业至今,他已承办了400余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经验十分丰富。
他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无论是死刑无期案件、毒品案件,还是纠缠婚姻案件、复杂债务案件,他都能抽丝剥茧,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多年来,他积累了诸多成功案例,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等成果遍及各省,充分体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
曾有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定洪律师的专业风采。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X经营部就房屋假山、水池及过滤系统装饰装修事宜达成约定,总工程价款30000元。王XX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较大为由终止合同履行,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王定洪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经营部的代理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紧扣“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这一关键事实,结合上诉人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有力反驳了“未按约定施工”的主张。同时,他精心构建证据链,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范围为水池修改、假山制作、过滤系统安装,退场时仅剩余过滤系统收尾工程,并强化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效力,主张该自认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王定洪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分项工程价款及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有其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为证;其二,双方未明确分项工程价款,无法核算“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办案过程中,王定洪总结了诸多心得。他认为自认规则的精准适用是本案关键,直接否定了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诉核心逻辑,强调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据梳理需聚焦核心争议点,形成完整的抗辩或主张逻辑链;同时,他还提示合同约定明确性的重要性,以及上诉阶段证据补强与主张调整的方法。
王定洪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专业的办案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他所建立的专业团队,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深入讨论,进一步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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