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俞雯律师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一职,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律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她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所涉猎。她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产生争议。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合同签订后刘XX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6月25日刘XX反悔不再购买。薛XX、芮XX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总价20%即54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此录音用于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接着,基于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她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审败诉、刘XX面临54万元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她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案件走向。她敏锐地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后续违约金的调整创造了条件。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即便在法院认定己方违约的情况下,仍成功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天价违约金”从54万元降至5万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权的价值。
俞雯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