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能否作质押
股份可以质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方式。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进行股份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同时要注意,若股份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遵循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避免质押行为因违反章程而无效。
二、股份质押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股份质押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主体适格方面,出质人须为股份合法所有权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质押,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标的合法方面,用于质押的股份应是依法可转让的。像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
履行法定手续方面,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如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股份质押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股份质押的法律限制主要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向本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份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质押的股东应购买该出质股份,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殊主体限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且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当探讨股份能否作质押时,除了明确股份本身可以质押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股份质押后质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份所生的孳息,同时也有妥善保管质押股份的义务。另外,股份质押的实现条件和方式也是关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该股份优先受偿。如果您对股份质押的这些拓展问题,或者股份能否作质押还有其他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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