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
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有明显区别。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
免予起诉曾是原刑事诉讼制度规定,指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过,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制度。如今,对于符合原免予起诉条件的情况,一般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总之,不予起诉是现行有效制度,免予起诉已成为历史概念。
二、如何界定不知情肇事逃逸
不知情肇事逃逸的界定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从主观层面,不知情强调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若有证据表明其知晓事故却逃离,就不属于不知情。
客观上,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判断。比如事故发生很轻微,车辆碰撞声音小、痕迹不明显,正常情况下难以察觉,且行为人未出现异常驾驶行为,像加速逃离、频繁回头观察等,可倾向于认定不知情。同时,要考量后续行为,若行为人在发现可能发生事故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承担责任,也可作为不知情的佐证。不过,是否不知情最终需由交警等执法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判定。
三、如何界定不知情掩饰犯罪
界定不知情下的掩饰犯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确切知道指行为人明确知晓所掩饰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应当知道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是否异常,物品来源是否可疑等。
若行为人基于合理原因确实没有认识到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构成掩饰犯罪。比如,收购者按照正常市场流程、价格收购物品,无证据显示其知晓物品来源非法,可认定为不知情。但如果存在明显迹象表明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行为人却未加合理审查就进行掩饰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构成掩饰犯罪。
在探讨如何界定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时,需注意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差异。免予起诉已非刑诉法明确概念,而不予起诉(即不起诉)的具体类型(如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各有严格适用前提。实践中,不少人会疑惑:若符合不起诉条件,是否会留下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又该如何寻求救济?这些问题直接关联案件后续走向与当事人权益。如果您正面临相关案件疑问,比如想了解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不起诉情形,或对相关程序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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