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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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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2826人看过
导读:一、利息计算截止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二、利息计算开始日: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3、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

一、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计算利息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法院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法院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三、破产债权债务抵消

只要债权人提起主张均可抵消。但由于破产债权受偿往往少于甚至大大少于债权,故管理人对债权人提起主张抵消时,务必高度关注有无破产法第40条所规定的不能抵消的情形,是否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通常附利息的债权都是针对企业债权而言的,在实际实现债权的时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至于应该怎么计算这个利息,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也是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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