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机构怎么约定
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可明确具体的某一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也可约定在双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或约定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与合同相关的地点的仲裁委员会。若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应明确表示是选择其一进行仲裁,还是向这些仲裁机构共同申请仲裁等。需注意的是,仲裁机构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或歧义,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进行仲裁程序。同时,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且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属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二、仲裁协议如何约定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需满足以下要件:
1.形式要件: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书,或函件、数据电文(如邮件、短信)等能有形表现内容的形式。
2.实质要件:
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需直接表达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不得含混(如“可仲裁或诉讼”的约定因冲突无效);
具体的仲裁事项:须属于可仲裁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纠纷除外)且与协议关联;
确定的仲裁委员会:须明确选定具体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若约定模糊(如“当地仲裁委”),双方可补充协议,无法补充则无效。
3.主体与意思表示合法:签订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
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实务规则,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超出法定仲裁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属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2.主体不适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第十七条第二项);
3.胁迫订立: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第十七条第三项);
4.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对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第十八条);
5.双重约定冲突: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且未明确优先适用仲裁(实务中通常认定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当探讨仲裁机构怎么约定时,除了基本的约定方式,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约定仲裁机构后,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仲裁条款存在瑕疵是否会影响整个仲裁约定。另外,在约定仲裁机构后,后续仲裁程序中的费用承担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由一方承担还是按比例分担等。如果您在约定仲裁机构过程中,遇到条款拟定、效力判断、费用承担等方面的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让您在仲裁约定上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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