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哺乳期可否折抵刑期
哺乳期一般不可以折抵刑期。刑期的计算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时间来确定的,哺乳期并非法定的刑期折抵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照判决所确定的刑期进行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虽然哺乳期妇女有特殊的权益保障,但这并不直接影响刑期的计算和执行。
如果哺乳期妇女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假释等法定条件,可依法申请相应的刑罚变更,但这与哺乳期本身折抵刑期是不同的概念。
总之,判刑后哺乳期通常不能折抵刑期,刑期的执行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哺乳期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通常按婴儿出生后1年确定。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哺乳期届满后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若罪犯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哺乳情形除外)或自伤自残等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但哺乳妇女一般不受此限制(除非同时符合禁止情形)。
综上,哺乳期妇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处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证明罪犯符合哺乳期等条件。同时,需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或在罪犯服刑期间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则需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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