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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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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9910人看过
导读: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是怎样的?

一、概念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三、 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四、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八条(政府公报)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部分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信息公开由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尽职履行职责。薪资公开的内容分为依法应当公开的、由公民申请才公开的和不得公开的信息三种。随着政府工作对互联网的应用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日益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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