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性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隐性共同财产认定较为复杂。首先,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用婚前积蓄炒股获利等,属于共同财产。其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在隐性共同财产范畴。再者,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房产等,若无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也属隐性共同财产。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以明晰财产归属。
二、隐性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需明确,不存在所谓“隐性共同财产”的法定概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通常遵循均等原则,同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等行为,对其可少分或不分。
若要分割财产,先确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依上述原则进行判决。比如一方在婚姻中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分割时可适当予以多分。关键是准确界定共同财产范畴,再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三、隐性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隐性共同财产通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行为或基于特定条件所取得的财产,虽表面形式上可能不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但实质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常见的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因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我们探讨隐性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时,除了明确其“隐藏、转移等未被夫妻另一方知晓的共同财产”这一核心内涵,实践中还有两个关键关联问题需厘清:一是认定后如何举证?比如一方隐秘的投资收益、代持资产等,需要哪些证据才能被法院采信?二是离婚时未发现的隐性共同财产,后续发现后是否还能主张分割?这些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影响财产权益的实际实现。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对隐性共同财产的认定、举证或后续分割存在疑问,别让模糊认知耽误权益维护,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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