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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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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9472人看过
导读: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法院会对当事人下发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终结就是指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结束执行程序。那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律图小编将为您作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执行终结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终结的特点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几种情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形,法院可以结束执行的程序,执行终结的特点是该执行终结之后不会再恢复执行,它只能由法院决定是否应该终结执行。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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