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昆明,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在执业前,王定洪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相关经历。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他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至今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是民商部主要负责人。
自2016年执业至今,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已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未合法维权。当日14时许,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后,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财物损失1182元,五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律师是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各辩护律师开展了多方面工作。律师介入后全面阅卷,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以了解案件全貌和被告人情况。基于案件分析,制定多层次辩护策略,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重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强调被告人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其当事人系从犯,但未被采纳;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小、社会危害性有限;部分律师提出被害方处理纠纷可能不当,但未被采纳;推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虽未改变罪名认定和争取到主从犯区分,但发挥了重要价值。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协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快速审结;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将焦点集中在自首及初犯、偶犯等情节,使被告人获相对较轻刑罚;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其情绪;作为沟通桥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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