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条件是啥
股东资格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认购股份,设立时认购需签署公司章程并履行出资义务,增资时认购要公司通过增资决议且认购人缴纳股款。继受取得是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取得股权,如股权转让中,双方达成协议且办理变更登记。股东资格丧失情形有:一是股东自愿、合法转让全部股权;二是公司减资,股东股权被公司回购;三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资格;四是自然人股东死亡、法人股东终止;五是公司破产、解散。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资格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基础,签署公司章程并实际出资,以财产所有权换取股权,通常可认定股东资格。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规则,记载股东姓名等信息,签署章程是确认股东身份的重要标志。再者,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最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可据此认定股东资格。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应区分内部和外部关系。对内,以股东名册等内部文件为准;对外,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股东资格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实质标准方面,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意味着其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基础。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基本义务,虽未出资不必然否定股东资格,但影响股东权利行使。
形式标准上,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内部确权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对抗第三人时以登记为准。
认定股东资格时,对内纠纷优先考虑实质标准,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对外纠纷优先考虑形式标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股东资格。
当我们探讨“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条件是啥”时,除了明确原始取得(如发起认购、增资扩股)、继受取得(如股权转让、继承)及丧失(如股权转让、公司注销)等基础情形,还需关注实操中的关键细节。比如隐名股东如何通过有效代持协议主张资格,或是公司回购股份后股东资格何时正式消灭?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却常被忽略。若您在股东资格认定、资格变动后的权益保障(如分红权、表决权)等方面仍有困惑,或是遇到代持纠纷、资格争议等具体问题,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厘清股东资格相关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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