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导致其无法有效主张权利。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影响权利行使。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使其无法正常主张权利。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哪些是诉讼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中止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中断情形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三、哪些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依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如下:
其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债权人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方式向债务人催讨欠款,能引发时效中断。
其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像债务人承诺会还款,或者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均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其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是常见方式,从提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起,时效中断。
其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
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我们梳理哪些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时,需明确其核心是“暂停时效计算”。比如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等,都是明确的法定情形。但实践中,不少人会混淆“中止”与“中断”:中止是暂停后继续算剩余时效,中断则是重新起算全部时效,若误判可能直接影响权利行使。若您遇到具体纠纷,比如不确定自身遭遇是否符合中止事由,或想了解中止后如何举证、后续时效如何衔接,无需自行查阅复杂法条,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顾问可帮您精准分析,避免因时效问题错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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