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作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程豪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二、主办案例
在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卢XX的辩护律师,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
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且认为卢XX具有自首情节。
在办案过程中,程豪律师从多个方面为卢XX进行辩护。罪数辩护上,他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方面,主张借款9,000元应扣除,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也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量刑情节辩护中,强调自首等法定情节,提交表彰材料说明其工作表现等酌定情节,还提及立功线索。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未采纳“牵连犯”的辩护意见,全额认定了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情节认定上,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采纳了“退赃”的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立功线索因未查实未认定,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因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未采信。
尽管程豪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他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价值。他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通过专业分析提出所有可能的辩护点,充分行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明确了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促使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详细论证;成功争取到关键从轻情节,自首和退赃的辩护意见影响了最终量刑结果;体现了人文关怀,向法官展现被告人的完整形象,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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