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属于被侵权的对象
被侵权对象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之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成为被侵权对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以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时即为被侵权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以及财产权益受侵害时,法人为被侵权对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同样成为被侵权对象。
二、哪些人属于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撤销之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
原告方面,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基于重大误解实施行为的行为人、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实施行为的受欺诈方等可作为原告。
被告上,若债务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债务人为被告;若为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方面,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其未参加原诉,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哪些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教唆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教唆犯。教唆犯一般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教唆行为体现的是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本质相矛盾。所以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里,不存在符合教唆犯构成要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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