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哪些情形可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中,可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主体合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可合并审理。其二,客体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这些请求属同一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院可将其合并审理。其三,反诉与本诉合并,被告提出反诉,只要符合反诉条件,法院应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其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可将其与原诉合并审理。
二、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成为材料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可成为材料依据的有多种。书证,如合同、票据等,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像物品、工具等,通过其外形、特征等来证明。证人证言,证人就所知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辩解。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意见。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能直观反映案件相关情况。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这些材料依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民事诉讼哪些事实不需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事实无需举证: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如万有引力等,因其科学性和确定性无需证明。
2.众所周知的事实:像重大节日、当地显著地理特征等普遍知晓的情况。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依法律规定的推定。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持有借据可推定借贷关系存在。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决定其认定事实无需再证。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所确认事实无需重复证明。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的证明力较强。不过,2-4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5-7项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我们梳理民事诉讼哪些情形可合并审理时,除了诉讼标的同类、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独立诉求等常见情形,还需关注两个关键细节:一是合并审理需满足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均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前提,否则无法合并;二是合并后当事人需注意证据提交的关联性,避免多个诉求交叉导致举证混乱。若您在实际案件中遇到诉求是否可合并、合并后程序如何推进,或因合并产生的举证、期限等疑问,别让模糊的法律规则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诉讼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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