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他已执业逾14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现就职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要在总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十余年间,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诸多重大辩护成果,如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还实现了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专项辩护。
接下来介绍他主办的养老项目非吸案。案例背景: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公司在南京多地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律师作用:赵骄虎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认为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况在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强调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赵骄虎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情节、争取量刑、推动结果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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