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已执业逾13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
刘刚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亦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整,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
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他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他获得过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单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审理法院是宿州市xx人民法院,判决时间为2021年xx月xx日。单xx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使炒面更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xx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作为辩护律师,鉴于单xx本人认罪,其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为51万元有异议。具体理由为:单xx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xx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推算。
宿州市xx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xx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单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本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大大降低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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