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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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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0 · 1374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通常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等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涉及多方利益,诉讼能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公正性与合法性,法院可审查认定相关条件及范围,非诉讼方式易致权利滥用或纠纷,故一般须通过诉讼解决。
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一、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通常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是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多方利益,通过诉讼程序,能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行使代位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可对债权人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的范围等进行审查和认定。若不通过诉讼,可能导致权利滥用或引发新的纠纷。所以,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二、代位权是否仅针对金钱债权

代位权并非仅针对金钱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此前司法实践多认为代位权主要适用于金钱债权,但《民法典》扩大了其适用范围。除金钱债权外,非金钱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行使代位权。比如债务人怠于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等非金钱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也能行使代位权。不过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条件。

三、代位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制度设立目的是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行使代位权后所得财产应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有了新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的,债权人可以就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并且在执行程序中,若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认可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时,除了明确其需以诉讼方式行使这一核心要点外,还涉及诸多实际操作中的关键问题。比如,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哪些举证条件。债权人需证明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属于专属性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的给付请求权);此外,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可就次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优先受偿,无需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若你在实际中遇到代位权诉讼的举证困惑、受偿规则疑问,或是对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仍有具体场景下的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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