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违约时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根本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守约方无需经过违约方同意,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根本违约时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本违约指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出现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权行使如下:
首先,解除权人可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其次,解除权行使有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无规定和约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后,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根本违约时可否请求前两批合同均无效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情况下,即便发生根本违约,也不必然导致前两批合同均无效。
合同无效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根本违约通常不在此列。
若第三批货物出现根本违约,通常仅能就该批货物追究违约责任,如解除该批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若前两批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不能因第三批的根本违约主张前两批合同无效。但如果前后批次合同有紧密关联,前两批履行情况影响到整个合同目的实现,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权利,但要证明合同无效仍需符合法定条件。
除了明确根本违约时能否解除合同的基本结论,实践中还有两个易混淆的核心问题需厘清:一是如何准确认定“根本违约”。并非所有违约都构成根本违约,需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逾期交付核心设备导致项目停滞,可认定为根本违约);二是解除合同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若已支付价款或提供服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违约方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你在实际中遇到合同纠纷,不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后如何维权,或对违约责任划分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帮你精准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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