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婚姻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受胁迫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分割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能协商一致分割财产的,依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比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会考虑双方出资比例等因素。同时,因受胁迫一方为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给予适当照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受胁迫婚姻必须上诉吗
受胁迫婚姻不是必须上诉。依据《民法典》,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并非上诉。上诉是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受胁迫方启动的是撤销婚姻之诉,若对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不服,才涉及上诉问题。所以受胁迫婚姻无需先上诉,受胁迫方可直接向法院请求撤销。
三、受胁迫婚姻撤销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这一年期限是固定的,一旦经过,受胁迫方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该婚姻自始有效,双方需按合法婚姻关系处理权利义务。所以,受胁迫方应及时关注期限规定,尽早维护自身权益。
受胁迫婚姻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除了需明确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划分规则(比如是否按份共有、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还涉及两个易被忽略的关键延伸问题:一是若双方育有子女,婚姻撤销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该如何确定?毕竟即使婚姻被撤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仍需依法履行;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该由谁承担?是按双方贡献比例分担,还是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细节直接影响实际权益的实现。如果您对受胁迫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子女抚养或债务处理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理清每一个环节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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