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是否不能有特别代理人
离婚案件一般不能有特别代理人。
离婚案件具有人身属性,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基于双方身份关系的问题。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与否最终需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特别代理人无法完全替代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与抉择。不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二、离婚案件是否可以保全
离婚案件可以进行保全。在离婚诉讼中,为防止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通常需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开始执行。
三、离婚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后撤销
离婚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撤诉,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通常会准许撤诉。一般在法院宣判前,原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即可。不过,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不准许撤诉,比如被告提起反诉且正在审理中,或者原告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等。另外,撤诉后,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若要撤诉,需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后谨慎决定。
“离婚案件是否不能有特别代理人”?其实,离婚案件因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等人身属性,原则上不能委托特别代理人代为表达离婚意愿,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协商等财产性事项,代理人可在明确授权范围内处理。此外,若当事人因重病、境外居留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此时是否需补充特定代理手续?实践中不少人混淆了不同代理权限的适用场景,比如能否委托代理人单独办理离婚财产过户的后续手续?如果您对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权限边界、特殊情况的出庭要求等仍有困惑,或是遇到无法亲自参与庭审的棘手情况不知如何应对,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逐一解答,帮您规避代理环节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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