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已逾11年,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服务于昭通地区,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程律师已处理200多件案件,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注重在案件全流程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XX丙公司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分包,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徐XX。工程施工有质量整改情况,款项未结清,徐XX起诉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XX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二是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整改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问题;四是强化证据链支撑,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3.具体法律行动
律师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在诉讼中重点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同时,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强化证据链。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提出相关抗辩观点。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朱XX、安XX应向徐XX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程隆银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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