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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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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331人看过
导读: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为了赚取“黑心钱”,买价格较低的劣质的建筑材料,导致由其建造的房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这也是商品房质量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实践中该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

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供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

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

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该如何应对商品房质量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 担。”这一条规定是有关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对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范围。本条明确将两个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条作为创作。

在实践中,房屋质量如果是非主体不合格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法律问题。若你在商品房质量纠纷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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