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有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情形下存在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四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其一,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是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探讨哪些情形下有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时,我们知道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您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上述情形等,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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