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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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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6807人看过
导读:第三条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集体合同;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第十条 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集体合同备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管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的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防止备案混乱情况的出现。合同备案虽然重要,但是与合同的生效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没有备案,当事人签定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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