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如何起算
举证期限起算方式因程序而异。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通常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开始起算。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通常较短。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如何举证
举证期限内举证,首先要明确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时长。当事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能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
对于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物证应提供原物,如原物不便搬运等,可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要保证来源合法且能清晰反映案件事实。电子数据需保存完整,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证人证言方面,要及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证人身份信息等。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可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长,经法院准许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时间。逾期举证,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举证期限如何规定
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在了解举证期限如何起算后,我们知道它有多种起始方式。比如在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而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那么在二审程序中,举证期限又是怎样规定的呢?还有,如果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时还能补充举证吗?这些都是与举证期限起算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要是你对这些内容存在疑问,或者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其他困惑,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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