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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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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4296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民法典》 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 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

(1)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民法典

(1)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出质条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四、质权取得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的股份并不是想转就可以转的,有些职位是不能随意处理股份,也需要注意有些持有股份如果不到一定的期限也不能质押股份,在质押股份这一方面,最好询问下律师相关的法律内容,以更好的帮助您。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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