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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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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3 · 1261人看过
导读: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有多种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案件特殊或办理需要;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适用,且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啥

一、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啥

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需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如下:其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二,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三,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其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其五,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怎么做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逮捕的被告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这些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三、对犯罪嫌疑人换押的规定是什么

换押指司法机关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时需履行的程序。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或人民检察院审查或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探讨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啥时,我们了解到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条件外,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能被适用监视居住。另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同样有可能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你是否对监视居住条件还有其他疑问呢?若对于监视居住条件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等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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