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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资深刑事辩护,有效排除争议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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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0 · 1557人看过
导读:尹艳华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纠纷解决,始终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执业信条。曾在滨州市一起盗窃案中,凭借扎实法律功底,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争议指控,争取有利判决结果。作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数百件案件,多次获“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荣誉。她以精准法律分析能力、高效沟通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用专业践行法律正义。

在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冀X盗窃案中,尹艳华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排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盗窃行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这一案例是她刑事辩护实践的典型缩影,彰显其专业能力与职业追求。 尹艳华律师执业超十年,现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注滨州地区刑事辩护与民事案件处理。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及山东省中级职称刑事三级证书,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始终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在复杂案情中寻找正义支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是她的执业准则。 公诉机关指控冀X实施五起盗窃,其中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7350元,且认定其系累犯。尹艳华律师接受指派后,经全面阅卷与会见被告人,发现冀X对第一、二、四、五项事实无异议,但坚决否认第三起在杜X租房处的盗窃指控——冀X称系因报复心理前往,现场财物已被翻动,自己未窃取任何物品。 针对核心争议,尹艳华确立“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重点围绕第三起指控展开质证:被告人当庭否认该起盗窃,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尹艳华强调,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原则,孤证不能定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结合“疑罪从无”原则,该项指控应依法不成立。 同时,对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认可部分)的情节,尹艳华提请法庭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也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纳入考量。针对“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她结合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平衡从重与从轻因素。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第三起盗窃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改判冀X构成四次盗窃,总价值7350元。综合累犯从重、认罪悔罪从轻、赃物追回酌情从轻等情节,判处冀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620元。 作为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尹艳华凭借细致阅卷、精准拆解证据链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筑牢辩护防线。她现任职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服务滨州地区,以数百件案件处理经验,用“仗义执言”的姿态守护法律尊严,诠释着“法律的光芒总能照亮前路”的执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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