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兵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9480,服务区域集中于南京市,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其毕业于国防大学,获军事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执业五年来,已办理各类案件近1000件,业务范围涵盖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公司纠纷等领域,尤其在证据复杂、对抗激烈的商事诉讼中表现突出。
作为专职律师,陈兵兵未担任律所管理职务,但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效在盈科体系内积累了实务口碑。其执业理念强调专业与服务的双重驱动:“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注重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其典型胜诉案例体现于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逆转。该案中,委托人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就“上海XXXX会所项目”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供货完成后,园林公司拖欠部分货款未付。XX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一审阶段,因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仅为复印件,且无法联系证人出庭,法院以“供货数量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面临败诉风险。
陈兵兵接受二审委托后,系统复盘一审败因,制定以“证据规则突破”和“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首先,他强化证据链条,指出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有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该类文件系双方交易习惯,且对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形成有效补强。其次,他精准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委托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依法应转移至对方。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件,应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陈兵兵在庭审中揭示对方陈述矛盾: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结算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逻辑难以自洽。同时,他成功将争议焦点聚焦于“欠付金额”本身,避免陷入一审中关于证人出庭或质量问题的无效纠缠。
南京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在有录音佐证且原件由对方控制的前提下,《结算审核表》应予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判决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5,164元)。
该案从一审全败到二审全额胜诉,凸显陈兵兵在证据瑕疵案件中的策略能力。其价值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在于对举证责任动态分配的深刻把握,以及对庭审节奏的有效引导。
陈兵兵最能发挥专业优势的客户群体,主要为中小企业、建材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商事主体。这类客户常面临合同履行完毕但回款困难、证据保存不规范、对方恶意抗辩等问题。陈兵兵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与程序规则运用,帮助其在不利开局中实现权利救济,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司法救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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