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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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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7543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犯姓名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对公民人格权造成侵权的时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多半是两方面的,即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而对于侵犯名誉权来讲,则损害往往是精神方面的,那么此时对受害人作出的赔偿也就是精神方面的。到底侵犯姓名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计算侵犯名誉权的损害赔偿时,我国暂时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需要考虑上述的一些因素。当然,在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往往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此时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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