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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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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9780人看过
导读: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很难区别,比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这两个罪名进行混淆的,针对这个问题,律师356小编下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则是故意,况且,交通肇事罪是没有死刑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能判死刑的。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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