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内部流程是啥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按以下内部流程进行:
首先是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等全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如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
接着是部门讨论。承办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后,部门会组织讨论,集体研究案件,形成部门意见。
然后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不起诉,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后是宣布和送达。决定不起诉后,应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公安机关等。
二、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后怎么办
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后,按以下情况处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认为不逮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在复议、复核期间,可不释放被拘留人,但需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将不逮捕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被害人如果对不逮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维持不逮捕决定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哪些条件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我们探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内部流程是啥的时候,要知道这背后有着严谨且规范的一系列环节。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核实、法律适用的考量等。而后承办检察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过部门讨论、分管检察长审批等多个层级的把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还可能涉及公开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若您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流程、各个环节的细节以及可能影响决定的因素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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