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高度的责任感。
在食品药品安全备受瞩目的当下,孙伟伟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赵XX与她人合作,从境外进口蔬菜粉原材料,包装后贴牌销售。2022年9月,陈X从赵XX处购买包装好的蔬菜粉销售,在蔬菜粉进入市场流通之前,陈X委托鉴定机构对蔬菜粉成分进行鉴定,发现其中含有西药止疼成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赵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0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孙伟伟律师接受赵XX委托后,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细致地查阅卷宗。她敏锐地发现,证明赵XX销售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的鉴定报告,是案件发生前陈X个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的,案发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并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而且,赵XX销售的果蔬粉原材料是通过正规的海关报关报检程序进口,已经经过海关检验检疫。基于这些情况,孙律师判断认定赵XX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
确定辩护思路后,孙律师指导赵XX提供海关报关报检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并与检察官多次深入沟通交流。检察官对孙律师的观点高度重视,认为认定赵XX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由于补充侦查时,侦查阶段扣押用于鉴定的果蔬粉已经被销毁,无法对果蔬粉是否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所以,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仍旧缺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即证明赵XX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2024年9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赵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予起诉。
孙伟伟律师在办理这类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时,总结了多个关键辩护点。首先是有毒、有害成分鉴定问题,要着重审查所鉴定食品与所销售食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同时关注鉴定标准是否合理、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其次是销售数额问题,需凭借严格的证据闭环证明实际销售情况,若某些批次食品销售情况无法证实,应考虑从总的销售金额中扣除。最后是当事人主观故意问题,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员对于食品存在问题一般具备明知,但对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行为人是否明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成分就成为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
孙伟伟律师此次成功辩护,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业务能力,为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可借鉴经验,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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