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世界里,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纠纷始终是大家关注的重点。近期,江苏省XX城市XX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让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展露无遗,而顾晨骋律师在其中的专业表现更是令人眼前一亮。
这起案件中,原告江苏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在梳理公司股权及出资情况时发现,被告任X作为控股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有未到位部分,被告朱XX作为股东同样存在未缴清出资的状况。并且任X在明知朱XX未履行增资出资义务时,还接受了其转让的部分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顾晨骋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钻研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他精准抓住法律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顾晨骋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观点。他详细梳理了公司的股权变更历程,从2012年公司成立后的多次股权变动,到2017年、2020年的股东会决议及增资情况,清晰展示了被告任X、朱XX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脉络。特别是针对任X接受朱XX转让未出资到位股权这一关键情节,进行了有力论证,说明了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顾晨骋律师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充分的事实论证,作出判决。被告朱XX需向江苏XX公司缴纳出资款1162.2万元,被告任X需缴纳出资款327.8万元,任X在1160万元范围内对朱XX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顾晨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江苏XX公司追回应得权益,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贡献了坚实力量。
顾晨骋律师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复杂案件,在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他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评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