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其成立条件如下:
主体
仅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主观方面
需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毁灭证据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
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客观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需要注意,若不是在刑事诉讼中,或行为人过失导致证据毁灭等情况,不构成此罪。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构成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306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毁灭、伪造重大案件的重要证据;造成错案;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等情形。需注意,若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当探讨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时,有诸多要点值得关注。首先,主体需是诉讼代理人。其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再者,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比如,通过隐匿、销毁关键证据等方式阻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您对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成立条件,如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故意,或者毁灭证据行为的具体界定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剖析,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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