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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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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6871人看过
导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实践中,职工很有可能因工伤而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此时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就需要专人来对工伤职工的起居进行护理,这也就涉及到工伤护理费的赔偿问题。那么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第二种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还有就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想要知道工伤护理费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则首先要清楚工伤职工的自理能力是怎样的,按照规定分为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三种,同时也对应了不同的赔偿比例。更多工伤护理费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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