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条件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9857人看过
导读: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3、由于失去监护人。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争夺监护权的事情屡屡发生,当一方获得监护权后,在怎样的情况下能够变更监护权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变更监护权。下面就由律图网站的小编对变更监护权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条件有3种情况:

1.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二、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变更监护人条件的相关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而上演争夺监护权的事情很多,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想要获得监护权的话,则就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可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以保障您的切实利益。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子女抚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子女抚养最新文章

遇到子女抚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