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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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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052人看过
导读:走私、贩卖、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现实中,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的,可能涉嫌犯走私毒品罪。此时就需要按照规定对走私人进行处罚。不过要注意一定,我国各地对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不太一样,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注重阐述一下其中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鸦片达到20克、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7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鸦片每增加4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3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两次走私毒品,或者实施走私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鸦片达到14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7克、不满10克,其他毒品数量少但情节严重的(见附件),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鸦片每增加2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1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走私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

(4)实施走私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鸦片达到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见附件),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1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走私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4)实施走私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十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见附件),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40克至8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2克至4克,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4)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存在数量引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以贩养吸,所查扣毒品计入贩毒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累犯不再重复评价。

实践中,不管是怎样的毒品行为,只要构成了犯罪,那么就需要进行严厉处罚。而对济南的各级法院来讲,其对走私犯罪的处罚依据就是上述的量刑标准。不过,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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