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是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是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情形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单位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一般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证据来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现象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况,需进一步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
三、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侵害或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长期沾染此类恶习且经多次劝导仍不改正。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是因感情问题而分居,而非工作等其他原因。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
当我们探讨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需要明确一些关键要点。除了文中提及的常见情形外,比如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而股权转让价格未考虑这些资产价值,也可能被视为明显偏低。另外,股权转让价格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相比,明显不合理的低,同样会被认定。你是否在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中遇到了此类疑惑呢?如果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具体判定、后续影响及应对措施等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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