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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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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0.22 · 1190人看过
导读:缔约过失责任并非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它指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担责,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都可能产生。如合同谈判时一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因欺诈等被撤销,过错方都要担责,合同未成立只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未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都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在合同谈判阶段,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即便最终合同未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一方在缔约时的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该有过错方同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合同未成立只是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情况,而非必要条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产生基础是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则是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基于合同约定产生。

两者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且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因为一个合同行为在不同阶段分别对应这两种责任,不会同时并存。若同时主张,会导致责任的混淆和不公平结果。所以,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来维护权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承担范围主要有:固有利益损失:即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包括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一般以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基于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涵盖缔约费用,如为订约而赴实地考察的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等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等。

需注意,赔偿应以对方的过错为前提,且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在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时,我们深入了解了其相关规定。合同未成立确实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若合同未成立,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合同虽成立,若存在法定情形,同样可能引发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合同虽成立,却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被撤销,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方仍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若你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不同状态下的具体认定及赔偿事宜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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