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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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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6934人看过
导读:我国商标申请国外注册,申请人应依照我国商标法并按照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其主要程序如下 1.委托代理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委托的代理机构主要有: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2、中国商标事务所。3、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规定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商标权也不例外。外国人申请商标权的,需要委托我国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法律规定。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转递,也有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怎么确定?

(1)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确立申请日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但发生必须以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则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2)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办理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4)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于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证明(未提交的视为未使用),商标局初步审定实际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具体情况由商标局决定。对此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法律规定内容还是比较简单的。除了需要了解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法律规定,你还需要了解确定商标申请日的标准以及商标的保护期限的规定。这些内容你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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