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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未婚生子难维权 父亲拒认亲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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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9496人看过
导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子女抚养费纠纷】未婚生子难维权 父亲拒认亲生儿

案情简介

2007年陈小姐与王先生认识后,彼此确定为恋人关系,2012年10月陈小姐意外怀孕,王先生让陈小姐生下孩子再办结婚证,后来王先生与陈小姐遭到家人的阻扰,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王先生在2013年3月份时开始失踪,无法联系,陈小姐迫于无奈于2013年未婚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陈小姐多次寻找王先生无果,王先生一直逃避其作为父亲的义务。 孩子出生后就一直由黄风携带抚养,由于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顾,陈小姐无法出外工作,导致母子生活艰难,陈小姐认为王先生应承担起父亲的责任,主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但王先生就到处躲藏拒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事实,也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另外,陈小姐未婚生育的,陈小姐为了让孩子入户口,主动向计生部门申请扣罚了14年的村分红,儿子7年的村分红,但计生部门仍要求在父亲的罚款未处理之前,不能出具罚款意见书,导致孩子不能入户口,没户口就等于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医保,无法读书等系列问题。陈小姐在到处投诉无门之后,找到周律师寻找帮助。

周律师通过与陈小姐交流,她提出多个法院难以处理的问题,包括计生、孩子落户问题,村委扣罚分红问题,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她认为多个部门都推诿她,希望法院能判决孩子父亲能负起属于他的抚养责任,另外希望以司法程序使她的儿子获得正常居民身份。了解后,周律师向陈小姐详细解释她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以及法院可以处理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她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因为是未婚生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陈小姐提起诉讼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如无相关证据,难以确认亲子关系。

这样提醒了当事人,在未婚的情况下最好让另一方签署相关的文书确认孩子与他的关系,因为原告对确认亲子关系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否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周律师代理陈小姐向法院起诉王先生,要求该孩子归陈小姐抚养,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提出要做DNA司法鉴定的申请。在法院审判阶段,周律师提交了陈小姐与王先生的短信记录、照片,拟证明陈小姐的儿子是王先生的事实,庭审中王先生迫于压力承认了孩子是他亲生的事实,只是对抚养费金额有争议,王先生提交的每月2000元工资拟证明没有能力负担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最后判决王先生每月支付1300元的抚养费,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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