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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集团要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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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6462人看过
导读: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企业集团要有哪些条件

在《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那么在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要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设立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 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 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 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看完律图小编带来的文章后,你是否已经知道设立企业集团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小编同时还为大家提供了设立企业集团所需要的材料以及相关申请期限等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企业集团设立方面的知识,欢迎你登录我们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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