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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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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8371人看过
导读: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怎么确定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一项是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但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毕竟不是实际的损失,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对其进行确定呢?这关系到最后能够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就由律图小编为您具体讲解。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 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 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 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然 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 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 限。但是,并非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交 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 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 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 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 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 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 故责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 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3种情况,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责任人(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 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①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③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 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小编从赔偿范围、责任以及数额三方面为大家具体解析了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进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觉得小编整理的内容不能解决你的问题,或者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请电话咨询律图在线律师,我们随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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