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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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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1376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我们的实践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种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问题的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情形呢?

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

(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这主要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合同实践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法律因此赋予其撤销权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但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而且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的解答,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缔约过失方面的问题,如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您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的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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