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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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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89438人看过
导读: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是说一个行为在符合什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就能够立案侦查,从而对该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小编带来的文章能够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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