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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凡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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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7263人看过
导读:敖某凡系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的泥水工人,领取计日工资。201 3年4月3日上午8时许,敖某凡在公司承建的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上班……
敖某凡工伤案

案情简介

敖某凡系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的泥水工人,领取计日工资。201 3年4月3日上午8时许,敖某凡在公司承建的南安市看守所民警办公楼工地上班,在五楼粉刷墙壁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右眶外侧壁开放性骨折、双侧颧骨骨折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敖某凡系承包工程的小包头的雇员,并非其公司正式员工,不承认敖某凡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应由小包头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拒绝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接受敖某凡委托后,认为虽然敖某凡系小包头的雇员,但南安市看守所系由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该工程存在分包、转包情形,分包者与转包者皆无营业执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敖某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对敖某凡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刘尚兵律师先后调查数名证人,找大、小包头了解相关情况,取得他们之间的承包协议,最终敖某凡此次受伤于2013年7月23日被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敖某凡为捌级伤残

裁判结果

经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敖某凡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申请人敖某凡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向被申请人借支的5500元一笔勾销,被申请人不得再向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无需返还给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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