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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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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6 · 9513人看过
公司设立专业律师 胡林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06人 执业21年
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7200710336160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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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企业设立条件

  改革开放为了吸引外资,对于外资企业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所以外资企业在设立的条件上与内资企业也是有差别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问题。

一、设立条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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